持票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况。 首先,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当票据到达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或者付款人以其行为表明不会付款时,持票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此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里的前手,包括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等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承担付款义务的人。 其次,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在到期时获得付款就存在很大风险,所以持票人可以在此时行使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当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现这种情况时,持票人无法正常实现票据权利,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也能行使追索权。三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丧失了付款能力,持票人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这些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程序性的要求。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总之,持票人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