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具有管辖权?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对方长期在外地,我不想去他那边的法院起诉。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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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也具有管辖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涉及离婚案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您的配偶居住在国外,您要和他离婚,这种情况下您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为对方不在国内,要求您到国外去起诉显然不现实,所以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类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您的配偶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宣告失踪,或者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下落不明,您要离婚时,就可以在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为对方下落不明,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所以法律赋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您的配偶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生活超过一年,您现在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 进行。
总之,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情况时,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就具有管辖权。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以便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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