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做了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给出了一些参考。通常而言,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无罪的人被错误羁押、判刑,且羁押、判刑时间较长,或者导致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后又实施了严重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就可能被加重处罚。例如,因为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使得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关押了数年,严重影响了其个人的生活、名誉和未来发展,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属于加重情节。 从犯罪的次数和规模来讲,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或者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也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比如,司法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对不同案件进行枉法裁判,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外,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大,也会加重整体的处罚力度。这是因为收受贿赂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徇私枉法行为相结合,体现了司法人员更严重的违法违纪程度。 总之,徇私枉法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严重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