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家里有个亲戚之前因为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了。最近感觉相关部门对他监外执行的事情查得挺严的,我们有点担心会出现让他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况。所以想问问,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到底有哪些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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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并且一旦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就应当及时收监,也就是暂予监外执行终止。这意味着,如果罪犯本来就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了,那么这种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就会被终止。
其次,该法条还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通常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当这些情形不存在了,比如疾病已经治愈、妇女已经分娩且过了哺乳期、生活能够自理了,而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满,那么暂予监外执行就要终止,罪犯会被重新收监。
最后,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自然终止。因为罪犯已经死亡,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了,执 行也就无法继续进行。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以及罪犯死亡这几种。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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