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不再适合给抚养费?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一直按时给抚养费。但最近我经济上遇到很大困难,实在无力承担。想知道除了经济困难外,法律上还有哪些情况是不再适合给抚养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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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终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我国,当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可能会终止。 首先,从子女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因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如果子女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其次,从支付方的角度来说,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不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决。另外,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其再婚配偶愿意承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另一方的抚养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但这必须是基于再婚配偶自愿承担,并且要确保子女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此外,若出现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该子女的义务,自然也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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