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得开枪和停止开枪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执法场景中,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是绝对不能开枪的,以及已经开枪了,又在什么情形下必须停止开枪呢?比如遇到一些特殊人群或者特定环境的时候,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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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枪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所以我国对警察不得开枪和停止开枪的情形有严格规定。 不得开枪的情形方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规定,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通俗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怀孕妇女或儿童,在他们没有使用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时,警察不能开枪。而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只要不用枪不会导致更严重后果,警察也不应开枪。 停止开枪的情形是,当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警察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这是因为开枪的目的是制止犯罪,当犯罪已经停止或者犯罪人失去继续犯罪能力时,就没有必要再开枪了。比如犯罪嫌疑人扔掉凶器,举手投降,表明他已经停止犯罪并服从命令,此时警察就应停止开枪。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警察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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