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交强险是存在责任免除情况的。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失而言,对于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还是需要在责任限额内垫付,但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或者喝醉酒后开车发生事故,或者车辆是在被盗抢期间出的事,又或者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不管的,但会先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然后再找致害人要回来。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也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简单来讲,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的事故,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被保险人自己车上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像因为事故导致的一些间接损失,比如企业停产的损失、数据丢失的损失等,还有打官司产生的费用,这些都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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