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我正在考虑起诉离婚,听说离婚诉讼有一些特别规定,但不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适用。我想了解一下,比如是不是涉及特殊身份、特殊财产等情况会有特别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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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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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确实存在一些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特殊贡献,需要在婚姻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 其次,女方在特殊时期的离婚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女方在这些特殊时期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而女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且自身有解决问题的需求,所以法律允许其提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通常是指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如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等,不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将显失公平等情形。 此外,涉及涉外离婚诉讼时也有特别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管辖方面,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涉外离婚诉讼涉及的结婚和离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些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妥善处理涉外婚姻关系。 最后,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冷静思考,有可能修复婚姻关系。 总之,离婚诉讼中的这些特别规定,都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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