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内销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做进出口贸易的,最近在处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视同内销。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这种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应对,避免出现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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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内销,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按照进料加工复出口模式操作的业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被当作在国内销售来处理相关税务等事宜。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进料加工复出口可能会被视同内销。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未申报退税,就可能视同内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特殊原因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若既未收汇又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也可能被视同内销。这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相关规定。 三是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可能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这也是为了保证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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