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负债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一家企业申请了破产保护,那么它的负债都是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的呀?我在考虑投资一个可能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想知道自己的债权如果存在,会在什么顺位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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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负债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要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就是在处理破产相关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花费,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就是打官司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比如管理企业剩下的资产、把资产卖出去换成钱以及分配这些钱的费用;还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其次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保证破产程序能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接下来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职工辛苦工作,工资等权益要优先得到考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国家的税收是用于公共事业等重要方面,所以也要在一定顺位得到保障。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这就是一般的债务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这一顺序有明确规定。并且,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么就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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