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该合同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就会被判定为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导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简单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如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可能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签订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未经同意或追认,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再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对方,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胁迫则是指一方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这种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就是无效的。 另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为了骗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故意提高房屋评估价值,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是指合同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例如,通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土地。依据相关法律原则,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生态环境等,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违背了这些法律规定。 总之,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双方都要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