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是有特定情形和法律依据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从法律定义来看,收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关押于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行为。而不予收押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被关押在这些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这是因为看守所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保障其他在押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患有这类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适合收押。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看守所内可能会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同时也不利于其自身疾病的治疗。 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疾病,像严重的心脏病、晚期癌症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这类疾病,在羁押过程中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般不予收押。不过,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羁押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险性,那么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可能会被收押。 三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妇女身体处于特殊生理状态,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障;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了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也不适合收押。比如,怀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定期进行产检,在看守所内难以满足这一需求。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案件证据不足、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也可能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也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收押在看守所。 总之,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是多方面的,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权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