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应予以刑事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探讨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予以刑事赔偿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几种情形应予以刑事赔偿。
首先,在侵犯人身权方面。一是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服刑人员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比如,监狱工作人员亲自殴打服刑人员,导致其受伤,或者在看到其他服刑人员殴打某一服刑人员时,不加以制止,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赔偿情形。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工作人员违反这些规定使用,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刑讯逼供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人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必然要进行赔偿。四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在侵犯财产权方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例如监狱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合法依据,就对服刑人员的个人财产进行 查封、扣押等操作,这就损害了服刑人员的财产权,需要给予赔偿。此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也应当给予赔偿。比如某人被错误定罪,被没收了财产,后来经过再审改判无罪,那么之前被没收的财产就应该返还,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赔偿。
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在监狱环境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狱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认为存在上述应当赔偿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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