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审判体系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启动的程序。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这一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楚,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偏差,那么二审法院就可能会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其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遗漏当事人,意味着可能会使某些应当参与诉讼、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遗漏了某个合法继承人,没有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就会发回重审。而违法缺席判决,是指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缺席判决条件下进行了缺席判决。比如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传票,就进行了缺席判决,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也会发回重审。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一些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例如,如果一审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却没有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法院都会发回重审。 总之,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二审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