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民诉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首先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类纠纷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行为,而加害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减责情形。 其次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是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堆放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另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教育机构要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还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初步联系,而生产者需要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 最后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部分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