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第三人胁迫与不知情的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我受第三人胁迫,和一个不知情的对方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现在我不想继续履行这个行为了,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撤销这个行为,我不太懂法律,想问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能不能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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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第三人胁迫与不知情的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即使对方不知情,但只要是受第三人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依然享有撤销权。这是因为法律着重保护的是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不过,受胁迫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所以,如果受胁迫方想撤销受第三人胁迫与不知情的对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在提出请求时,受胁迫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第三人的胁迫。比如,可以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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