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反不正当竞争部门有哪些职权?

我想了解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具体有哪些职权。我最近遇到了一些疑似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不太清楚相关部门能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这种情况,希望能知道他们有哪些权力可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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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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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的职权,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的职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明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职权: 首先是调查检查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部门有权进入商家的经营场所查看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看和复制各类资料,甚至可以扣押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以及查询商家的银行账户。 其次是处罚权。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部门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比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者是责令改正权。当发现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情节相对较轻时,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例如,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中,经营者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并进行整改,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还有权发布相关的行政命令和公告。在处理一些影响较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部门可以发布行政命令要求相关经营者采取特定的措施,同时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案件的处理情况和相关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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