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起诉是否要签具结书?

我涉及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说可能会对我不起诉。但又提到了具结书,我不太清楚如果最终决定不起诉,我是不是一定要签具结书,签了和不签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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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具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起诉和签具结书之间的关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不起诉和具结书。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具结书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该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如果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通常是需要签署具结书的,这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愿意接受相应处理的态度。而对于法定不起诉,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由于本身就不构成起诉的条件,也就不存在签具结书的问题。所以,不起诉不一定要签具结书,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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