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公安局一般会同意吗?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公安局是否同意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局一般会尊重该决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情况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的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可能会存在不同意见。因为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可能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检察院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时,是综合考虑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公安局认为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安局可能也会有不同看法。公安局可能觉得通过进一步侦查还能获取更多证据,但检察院是基于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同样,公安局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议、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