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留职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时,碰到了留置和留职这两个说法,有点搞不清楚。自己对这两个概念不太懂,想知道它们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有啥不一样,是针对哪些人、依据什么规定来操作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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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留职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性质上讲,留置是监察机关对特定公职人员的法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当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为了便于调查取证等监察工作的开展,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比如某官员被怀疑在项目招标中收受贿赂,监察机关就可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而留职是一种人事安排,通常是员工因为身体原因、特殊工作安排需要等,在一定期间内保留职位,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例如员工小李因为要照顾生病的家人,和单位协商后,在几个月内保留职位但不上班。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留置只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这些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留职则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单位等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员工,范围更广。 最后,法律依据也不同。留置的依据主要是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留职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则。比如企业员工留职,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人事制度来操作。总之,留置是一种监察工作中的法律手段,留职是单位内部的人事安排,二者在多个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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