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后进行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相应待遇的重要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时间。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申请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其中,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病历材料是判断职工伤情的重要依据,需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然后,是鉴定的具体流程。第一步,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步,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三步,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第四步,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最后,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