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怎样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一般要按照以下步骤来: 首先是工伤认定环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步很关键,只有先认定是工伤了,后续才能进行鉴定。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接着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当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然后是鉴定实施阶段。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是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最后,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且自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1年之后,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机构如果发现伤残情况有所改变,那么就可以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就是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范畴,只有被认定为工伤了,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会影响到职工能获得的赔偿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