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形?
我想了解下在国家赔偿法里,到底哪些情况是不算侵犯人身自由的。因为之前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说这算国家侵犯他的人身自由要申请赔偿,但也有人说不算,我就很困惑,所以想知道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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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而侵犯人身自由是国家赔偿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非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都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就好比警察下班之后和人发生冲突,把人关起来,这种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和他执行公务没关系,国家就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比如某人自己故意谎报案情,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这种情况下是由于他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后续可能会有其他法律规定一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且最终经法院判决有罪,只要这些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因为这些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正常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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