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还需要签认罪认罚吗?


在讨论检察院不起诉是否还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不起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回到问题本身,检察院不起诉是否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而不起诉,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不存在认罪的基础。而如果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此时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表明了认罪悔罪的态度,虽然最终不起诉,但这种态度可能会对其今后在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准入、信用评价等方面,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可能会被作为参考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