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后是否还能不起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仍然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的认可,鼓励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而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存在这些情形,即便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结合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量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时,是可以决定不起诉的。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使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如果证据方面存在问题,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