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丢失物品有哪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丢失物品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遗失物”这个概念。遗失物就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为疏忽而丢失的动产。打个比方,你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商场,这个手机就成了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当有人捡到你丢失的物品时,他们有义务把物品归还给你。比如你丢了钱包,被别人捡到了,捡到的人应该联系你或者把钱包交给警察。 同时,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是为了让丢失物品的人有机会找回自己的东西。如果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没有按规定处理,他们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以钱包为例,如果捡到钱包的人因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比如把钱包里的钱拿走了,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比如把钱包随意扔在一边导致钱包损坏,那么这个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就明确了拾得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你之前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给捡到东西的人一定报酬,那么当你领回物品时就需要按照承诺支付报酬。但如果拾得人不想归还物品,想自己占有,那他就不能要求你支付费用和报酬。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比如你的丢失的手表被捡到的人卖给了别人,你可以要求捡到手表的人赔偿,也可以在知道买手表的人是谁后的两年内要求买手表的人归还手表。如果买手表的人是通过正规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商家那里买到的,你要拿回手表就需要先付给买手表的人他买手表花的钱,然后你再向捡到手表并卖掉的人要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