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委托权限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委托权限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处理事务时,受托人被赋予的权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委托权限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不同类型的委托权限。 首先是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专门就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受托人处理。例如,委托他人出售一套房产,此时受托人在出售房产这一特定事务上拥有一定权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能够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买家进行协商、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但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则不被允许。比如,委托人只是委托出售房产,没有授权处理房产相关的债务问题,那么受托人就不能擅自处理该债务。 其次是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可以为所欲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在概括委托中,受托人有较大的自主处理权,但也要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比如,企业委托某员工处理公司日常运营的所有事务,员工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采购、签订合作协议等,但不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另外,在委托权限方面,还涉及到转委托的情况。《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受托人要转委托需得到委托人同意,否则要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保护委托人利益时除外。 在委托关系中,明确委托权限至关重要。无论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