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寄存人的声明义务有哪些规定?


在民法典中,寄存人的声明义务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主要涉及到特殊物品的寄存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这里所说的“保管物有瑕疵”,可以理解为保管物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物品有裂缝、容易损坏等情况。而“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指的是保管物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例如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变质等,需要特殊的保存条件。 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声明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因为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的瑕疵或者特殊性质,从而导致保管人受到损失时,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如果您寄存了一个有裂缝的花瓶,但没有告诉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花瓶因为裂缝问题破碎了,还对保管人的其他物品造成了损坏,那么您就需要对保管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特殊保管措施,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寄存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寄存人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对于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您寄存了贵重物品却没有声明,一旦物品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保管人可能只会按照普通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寄存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向保管人声明。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寄存人声明义务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明确寄存人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寄存人,在寄存物品时应当如实告知保管物的相关情况,特别是特殊物品和贵重物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