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扶养关系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扶养关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家里存在一些涉及扶养的情况,比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扶养等,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这些扶养关系是怎样界定和规范的,所以想知道民法典对此有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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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含了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不同主体的扶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扶养关系做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在夫妻扶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因为生病、失业等原因而无法维持生活时,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帮助。 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也存在扶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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