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孩子抚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于孩子抚养的规定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首先是关于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这个阶段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对孩子自主意识的尊重,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其次是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并且随着孩子成长过程中实际需求的变化,孩子有权要求增加合理的抚养费。 此外,在抚养过程中,父母双方都有教育和保护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精神,要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为孩子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父母应当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涉及孩子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要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同时,非直接抚养方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孩子,非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