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教培有哪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其中不少条款与教培行业密切相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同编部分。教培机构与学员或其家长之间通常会签订培训合同,这就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教培场景中,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机构要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学员或家长要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若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教学质量或者服务内容,就可能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机构承诺配备特定的师资,但实际授课老师与约定不符,学员或家长有权要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侵权责任编。在教培机构内,如果学员受到人身损害,教培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机构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员受伤,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人格权编也适用于教培行业。教培机构应当尊重学员的人格权,不得侵犯学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比如机构不能随意泄露学员的个人信息,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学员隐私权的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