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学生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有不少涉及学生的法律规定,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进行一些诸如购买东西、签订合同等行为时,其效力是不同的。例如一个十岁的学生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本价格适中的漫画书,这个行为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他花了几百元买了一个昂贵的玩具,就可能需要其父母的追认才有效。 其次是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年龄较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默认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需要受伤学生一方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学生在学校打闹导致其他同学受伤,一般由该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学生。学生也享有人格尊严、名誉权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学生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他们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总之,民法典从多个角度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相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