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和民事诉讼起诉、回避、管辖权异议、执行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在起诉时不太清楚流程,也不了解回避的适用情况。而且对于管辖权异议该怎么提、执行阶段又有什么规定都一头雾水。想知道这些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要求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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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回避、管辖权异议和执行都是重要的程序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是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接着是回避。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此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然后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后是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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