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的“保持期”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民事官司的“保持期”一般指的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向对方主张你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对方一旦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举个例子,假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到期李四没还钱,从这个还款日期开始,张三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张三需要在三年内向李四主张还钱,或者去法院起诉李四。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情况。比如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外,还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张三向李四催过款,或者李四答应还钱,又或者张三去法院起诉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所以,了解诉讼时效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遇到民事纠纷时,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