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对自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甲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借款的金额等事实,像借条、转账记录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本来应该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一些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规定。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起诉污染企业要求赔偿,污染企业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总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