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说要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我不太清楚这个公告送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具体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会不会因为一些情况有所变化,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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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送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里,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都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简单来说,就是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告知诉讼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三十日的期限就是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间。也就是说,从法院发出公告那一天开始计算,过了三十天,就当作受送达人已经收到了诉讼文书。 公告送达,法院一般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选择公告方式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可能来决定,以确保尽可能让受送达人知晓公告内容。 不过,如果公告送达是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公告中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此外,如果在公告送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受送达人在公告期内出现并表示已经知晓公告内容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后续的送达和诉讼程序问题。所以,了解公告送达期限规定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它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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