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通知我参加诉讼,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里管辖权异议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它包含哪些内容,比如提出的条件、时间、处理流程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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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的不便。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你觉得这个法院不适合审理你的案子,你就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出,比如在法院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如果原告认为法院对这些新增当事人没有管辖权,也可以提出。其次,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也就是提交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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