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和别人打官司,担心对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听说有诉前财产保全这个措施,想了解下民诉法里对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申请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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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通常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房产、车辆等。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规定是为了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被申请人的财产长期处于被限制的状态。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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