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吗?
我不太理解民事抗诉这个概念,想知道民事抗诉是不是就是人民检察院针对那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开展的一种法律监督行为呀?这种行为具体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作用和条件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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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提到的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诸多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 民事抗诉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和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而自己的再审申请又没有得到支持等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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