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是环境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在上述地点的中级以上法院进行起诉。比如,一个企业在A地排放污水,对B地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那么A地(行为发生地)、B地(损害结果地)以及该企业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根据该解释的第六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某商家在C地生产了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在D地销售,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C地(侵权行为实施地)、D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该商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都可以管辖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然后是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中级法院在审判能力和资源配置上更能妥善处理这类案件。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比如,如果案件事实相对简单、影响范围较小,高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这样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此外,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能会涉及到跨区域管辖的问题。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有效解决,各地也在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的管辖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或者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相关案件集中到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正确确定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法院,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