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有什么不同?

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里的证明和刑事诉讼证明这两块内容有点迷糊。感觉它们都是证明,但好像又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证明主体、证明标准、证明对象这些方面都有啥区别,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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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证明
  • #民刑差异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证明主体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他们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等情况,被告则可能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承担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要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其次是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当一方提供的证据使得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法官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觉得被告侵权的可能性很大,法官就可能支持原告的主张。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非常高的确定性,要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对被告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所以证明标准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条件。 再者是证明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如合同的签订、履行、侵权行为的发生等,程序法事实如管辖权异议等。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比如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以及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各自诉讼活动的规定所确定的。 此外,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也存在差异。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被告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前面提到的特定罪名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公诉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是基于两种诉讼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的差异而设定的,以确保不同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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