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是怎样的?
我作为债权人,面临一个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现在我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去申报债权,担心错过申报期限,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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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这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基础,只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个规定为债权申报设定了一个基本的时间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申报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个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错过了申报期限,虽然还有补充申报的机会,但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后果。比如,之前已经进行的破产财产分配,就不会再为其补充分配,而且自己还需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所以,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定要密切关注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明确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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