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 首先,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盗窃罪,一个人可以实施盗窃行为,多个人一起实施盗窃就构成了任意共同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则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类犯罪必须有多人共同实施才能构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其次,按照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就一起商量好了抢劫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这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例如,甲正在盗窃一家店铺,乙路过看到后,临时起意与甲一起实施盗窃,他们之间的共同犯罪就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也是基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时间的考量。 再者,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丙三人一起对丁进行殴打,他们都直接实施了伤害丁的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分子负责组织、策划,有的负责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有的负责提供帮助等。比如在一个诈骗团伙中,有人负责设计诈骗方案,有人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实施诈骗,有人负责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等。这同样是依据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行为分工情况的总结。 最后,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主要实施者。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共同犯罪的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不同的分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这些分类,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共同犯罪在法律中的规定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