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用于办理纳税担保抵押?


纳税担保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当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和单位只有使用权,所以不能用于抵押。比如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村民只有耕种使用的权利,不能将其土地所有权拿去做纳税担保抵押。(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里第十六条规定的是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存在的,如果用于抵押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例如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设备等不能用于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因为无法确定财产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谁有权利将其用于抵押。比如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在纠纷解决前不能用于纳税担保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处于被限制状态,不能自由处置,所以不能用于抵押。比如被法院查封的企业设备,在查封期间不能用于纳税担保抵押。(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违法、违章建筑物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押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变现,不适合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国家保护的文物,是禁止流通和转让的,不能用于纳税担保抵押。(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