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多个不同的角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来划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比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等。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像工商局给某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税务局对某公司进行税务处罚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行为就涵盖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按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税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进行,没有自主决定的空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幅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在这个幅度内进行裁量。相关依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该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也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再者,以行政行为启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是基于其自身的职责主动进行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该行为。像公民申请办理护照,公安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依申请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另外,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行为的内容表达明确即可生效的行政行为。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口头作出的即时命令。虽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作出统一规定,但在各个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都有相应的要求。 最后,从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的角度,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这一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中都能体现其适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