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该怎么解决?


当遇到同居关系纠纷时,有多种解决方式。首先要明确,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关于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根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在确定管辖法院方面,同居关系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实践中,若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也可按约定执行。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比如双方一起工作的收入、共同购买的房产等都属于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像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一般共有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