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有哪些?


存货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存货方面常见的虚假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存货数量的虚假。这可能表现为账实不符,也就是企业的存货账目记录和实际的存货数量不相符。比如企业为了粉饰财务报表,故意夸大存货数量,使得资产看起来更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故意虚增存货数量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是存货价值的虚假。企业可能会高估或低估存货的价值。高估存货价值时,企业可能将一些陈旧、贬值的存货仍按照较高的价值入账,从而虚增资产和利润。低估存货价值,则可能是为了减少纳税等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企业不按照准则要求对存货进行计价,随意调整存货价值,就是存货价值虚假的体现。 再者是存货归属的虚假。有些企业可能会将不属于自己的存货计入自己的账目,或者将自己的存货不恰当的转出。例如通过虚假的委托加工协议,将存货转出企业,达到减少存货账面数量的目的。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存货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有明确的界定,企业不能随意虚构存货的归属情况。 还有存货质量的虚假。企业可能会隐瞒存货的质量问题,将一些残次品、不合格品仍然按照合格品的标准计入存货。这不仅影响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也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从法律层面看,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将这些虚假质量的存货投入市场销售,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另外,存货核算方法的虚假也较为常见。企业可能频繁变更存货的核算方法,比如从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且不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变更存货核算方法并隐瞒,就属于存货核算方法的虚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