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制度?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复杂性。 首先,了解下两种劳动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与特殊两种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接着看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认定对时效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理由如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权利,应休未休年休假属于加班,支付的工资属于“加班加点工资”;并且“带薪年休假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工资”具有相同法律性质,而法定假日工资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制度;同时,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适用特殊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存在争议,也有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该问题作出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前,不同观点都可能在具体案件中被采纳。 所以,如果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相关概念: 一般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