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的共同特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共同的特点呢?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不同纠纷时,这些共同特点能对我们处理事情有啥帮助呢?我很想搞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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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这三种诉讼有不少共同特点。首先,它们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在处理这些诉讼案件时,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作为基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其次,三种诉讼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还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比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等。这能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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