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无效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些?


在房地产交易中,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会让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无效房地产买卖合同情况。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简单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所以签订的合同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若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种重大的民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再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比如卖家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通过威胁等手段迫使买家签订合同,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则直接无效。 另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卖家和买家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房屋价格,损害了房屋共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样无效。比如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等行为。这种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形式,但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市规划,危害了公共安全等,涉及这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被法律所允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表现。 总之,在进行房地产买卖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